聖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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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1955年11月16日頒布的,恢復聖週禮儀的普世法令:

「在教會一年的每一週中,聖週確是獨一體現宗教儀式之豐滿、莊嚴、虔敬的一週。自宗徒時代,人們就用心慶祝我們得救贖的中心奧蹟,而在這三日——週五、週六、週日——我們分別以禮儀紀念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基督被埋葬、基督復活。之後不久又加入了第四日,即以莊嚴的儀式紀念聖體聖事之建立。隨後又將之前的主日加入,以慶祝基督我們的主、默西亞和君王光榮進入祂的聖城。」

原本這些禮儀是要在該禮儀所體現的事件在一天裏發生的時辰來進行。因此聖週四的彌撒,就如最後的晚餐一樣,在晚間舉行;聖週五的禮儀慶典,如吾主受難的高峰期,在下午進行;而在聖週六深夜開始莊重的守夜,並在下一週的第一天終於基督之復活。

在中世紀,種種錯綜複雜的因素將這些慶典不斷提前至白天,以致最終它們成了早上的儀式,破壞了先前與福音記載的和諧。這樣的不和諧在聖週六尤為顯著,當日在禮儀上成為基督復活的紀念日,而非該日深夜。同樣在禮儀上,聖週六從最沈痛哀悼之日變為光明、喜樂的一天。

在忠信的年代,三日慶典曾是信眾必須罷工進堂,以參加早上慶典的日子。到了17世紀,社會、宗教風氣劇變,以致於在1642年,三日慶典被從必須進堂的日期中移除,這三日就此正式成為普通工作日,就像它們在實際生活中被長期對待的那樣。美麗、莊嚴的聖週禮儀在這個時期對於除神職人員和少數教友以外的人們來說,變得未知和陌生。一個部分的補救措施隨之產生,便是在每個夜晚引進禮儀外的朝拜活動(如朝拜聖體、守聖時、痛苦聖母紀念、拜苦路)。而諸如此類的活動缺乏禮儀慶典的莊重與聖事功效。

為了挽回這嚴重的損失,世界各地的禮儀專家、堂區神職人員及主教長期懇求聖座將三日慶典內的禮儀活動恢復至它們在夜晚應當的時辰。這是個需要大量思考和諮詢才能做出的重大決定。1951年,復活節守夜禮被試驗性地恢復至深夜時分。1953年,教宗憲章《Christus Dominus》允許彌撒及領受聖體在一年中的個別幾日於晚間進行。聖座隨之從世界各國收到關於教堂出席人數及宗教熱情顯著增加的報告。一個工作組被就此委任,以進一步調研並建議最終舉措,而教會的禮儀大會同意了工作組所建議的舉措。恢復的聖週禮儀於1955年11月公佈。以下是其中值得重視的規定:

1.)恢復的聖週禮儀對所有羅馬禮信眾適用,但不適用於其他拉丁禮信眾。
2.)本法於1956年3月25日生效。
3.)聖週內的主日被正式命名為「受難期第二主日」或「聖枝主日」。
4.)聖週四、五、六的晨讀及晨禱,如由會眾詠唱,應在早晨,而非前日晚間進行。(在聖週四舉行聖油彌撒的聖堂可有例外。)
5.)聖週四、五不進行晚禱,因為這兩日的禮儀慶典將之替換。夜禱在禮儀結束後由唱經班詠唱。
6.)聖週六守夜禮替換晚禱及夜禱。
7.)主的晚餐彌撒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下午5點或晚於下午8點。
8.)聖週五的禮儀慶典需在下午進行,3點左右為宜,教區主教可允許禮儀稍晚進行,但不得晚於下午6點。
9.)逾越節守夜禮應在聖週六及復活節之間的午夜時間舉行。

本法不光劇烈調整了禮儀的時間,而儀式本身也被改變了。儀式的主要變化是縮短和簡化:目的是讓每個慶典的主旨更加清晰。這裏的多數變化並不是創新,而是回歸舊制,使得禮儀更接近於聖威弗烈和聖比德的年代所熟知的形式。

聖座進行這些改變的本意是令聖週禮儀能夠在世界各地以最莊重的形式來進行,並讓信眾以各種方式積極參加。